國際刑事法院是國際法治的標誌性成就之一。法院自2002年建立以來進入全面運作,在締約國增加、建章立制取得進展的同時,還發展了被害人參與和賠償制度,通過了侵略罪修正案和戰爭罪有關修正案。同時,法院也面臨著諸多的制度性挑戰。由於被認為存在雙重標準,法院權威遭受多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的普遍質疑;補充性管轄原則共識有所增加,但仍然存在分歧;與各方的合作亟待不斷加強。《羅馬規約》涉國家元首豁免條款的解釋引起廣泛爭議,肯亞領導人案還催生了《程式和證據規則》三項修正案。就安理會與國際刑事法院的關係而言,兩者在預防和懲治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嚴重國際犯罪的職責方面有所重疊,應依法維護安理會在認定國家侵略行為方面的權威,致力於發展兩者建設性的合作夥伴關係。我國雖然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但是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與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密切相關,我國一直關注法院工作,呼籲法院依法審慎履行職責,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