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接吻是否為猥褻行為,常受時代演進與環境變遷,而影響社會通念之認定。隨著社會對於性之尺度日益開放,街頭巷尾男女間之接吻動作,雖早已司空見慣,但其主觀上通常均具有表現性慾之意念,在客觀上該行為亦屬於表現性慾之動作,得認其為猥褻行為,惟因彼此間並未以不當之方法或手段侵犯或滿足性慾,尚難認其成立強制猥褻罪;至其所為公然接吻之動作,尚未達破壞善良性風俗之程度,亦不成立公然猥褻罪。惟倘除接吻外,尚有其他不堪入目之動作,如撫摸下體等,因已破壞社會善良之性風俗,自得以公然猥褻罪律之。本例,甲於超商店內強吻乙之臉頰,如其主觀上具有表現性慾之意念,且在客觀上該行為亦屬於表現性慾之動作,則係以不當之方法或手段恣意獲得性慾滿足之行為,自得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