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訴法二二九以下),司法警察(官)亦有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權,故自得詢問犯罪嫌疑人以了解案情。另本法第九章「被告之訊問」之規定,亦為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故在本案警員甲對乙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定之「詢問」,而須遵守第九四條以下之各項訊問被告規定,遂為本題討論的重心。在實務上,自被告身上取證往往是了解犯罪事實最直接、有效且經濟的方式。但另外一方面,近代法治國的刑事訴訟法卻是積極的保護被告「不自證己罪」,這也往往是衝突最烈的地方。為了了解案情,國家機關對被告(犯罪嫌疑人)進行訊(詢)問屬實務上之常態,因為在此一情況下,被告可能為不利於己之自白或其他陳述。但國家機關不可「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的取證以發現真實,為了保護被告起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國家機關於訊問時的多項作為義務及不作為義務,前者最明顯的就是如本題所討論之告知義務及錄音錄影義務等,後者如不正訊問方法之禁止(刑訴法九八、一五六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