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作為市區道路及下水道之主管機關,因道路埋設之丙烯管線穿越懸掛於下水道之箱涵內,致鏽蝕漏氣彌漫下水道,應屬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有欠缺,而因此欠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人民傷亡及財物損害,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項,負國家賠償責任。又輸送丙烯之管線亦應屬石油管理法所稱石油管線,而有石油管理法之適用。石油管線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高雄市政府,負有監督業者維護管線安全之職務義務,如長年未執行此項應執行之職務,致因管線腐蝕漏氣引起爆炸而造成人民傷亡及財物損害,亦須就其因怠於執行職務而生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條第一項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總之,無論公共設施管線或非公共設施管線,皆應確保其安全。尤其非公共設施管線,若不能確保其安全,即不應容許或許可在人口聚集地區埋設。若管線經許可埋設,則埋設管線之道路主管機關及有核准該管線設置埋設之權責機關,應行使公權力,確實維護其安全,乃其應執行之職務,責無旁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