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二○○○年制定施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迄今已滿十四年。環保機關就土污責任人之不法行為,多半係以「命繳納整治費」或「科處罰鍰」等高權手段介入,有時甚以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為依據加重科處罰鍰數額。政府為求土壤污染規制目的之達成,本可藉助行政制裁之手段予以落實;惟學理上有認為應考量如何擺脫過去法執行或行政制裁之舊思維,改以公私協力、自主規制、軟法治理等手段,方能取得最大公益效果。對此,本文將由土壤污染規制行政上法執行之實效性加以論議,於比較法上則以日本法為主,藉此供學術研究及實務發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