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面臨的時代,考驗著我們能否遵循Brandenburg案所樹立「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之標準。以國家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角度來看,此或許會牽涉國家面臨緊急狀態特別權利之行使,惟以過去的經驗而言,言論的限制最終會被運用到打擊政治對手,而非僅僅是防範那些可能會誘發暴力的言論。正如同Frankfurter大法官在Dennis v.U.S.一案所言,法院尤其不願意干預行政機關對於何者會構成國家安全威脅之認定,不禁令人質疑「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所設立之標準,在恐怖主義可能釀成政府恐懼的當下,是否仍能提供對於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充分的保護?究竟「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於當代該如何運用,為本文思考之起點。
就理論面而言,若一般認為應適用「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來加以處理的煽動或鼓吹內亂或違法的言論類型,係政治性言論。則其言論內容應受到高度的保障,進而在適用嚴格審查基準之下,「急迫重大的政府利益」與「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是否可以互相連結而為適用?其二者間的差異為何?若晚近所發展的「雙軌雙階理論」已足以解決此種具煽動性言論的憲法爭議,則「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是否即已功成身退,而成為歷史的陳跡?「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於現代意義來講是否仍具有其價值?本文嘗試從「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雙軌雙階理論」與「嚴格審查基準」三者學理上之論證,及其理論內涵之區辨,來釐清此些疑義,並就此三種審查準則實際運用上之連結可能性,找尋新的解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