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是,憲法上「保留」領域的依據與劃分基準,應當如何決定?從過往以「國民主權」的典範,變遷到以「專業」為判斷主軸的典範,此種典範轉移,是否妥適?本文首先透過「釋字第530號解釋/釋字第665號」與「釋字第319號/釋字第682號」,解析其論述脈絡,發現憲法上「保留」領域的建構,從過往以「國民主權」的典範,變遷到以「專業」為判斷主軸的典範,容許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所拘束的「司法保留」與「考試保留」的範圍。這構成了一種「典範轉移」。
本文則探究這種「典範轉移」的根本思潮,並發現此源於「價值部分」與「專業部分」的二分體制。續而透過拉圖的理論,破除此二分體制,提出「正當法律程序」,作為解套方法。以此為資源,提出本文的理論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