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警察職權行使法切入,探討警察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對於通說和現行法提出反思,認為即時強制不是方法、而是程序,相對於一般取得執行名義之行政執行,即時強制係另一種選項,因而提出延伸程序與縮短程序之概念,後者仍以違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其執行名義稱之為假定的基本指令。直接強制與代履行均是該二種程序的執行方法之一,直接強制除了是執行的最後手段之外,尚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直接迫使性之特色,由警察自己執行,包括警察本身的身體強制力、身體強制力的輔助器械和武器,其干預人權甚鉅,因而需得主管之指示或同意,與即時強制合稱警察強制,文中一併論述警察用槍係直接強制及依法令行為的緣由;代履行則區分為他力履行和自我履行,與直接強制的差異涉及執行費用的歸屬,意義重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即時強制的制定,就體系而言,存在著與行政執行法適用的困擾,以及警察職權與即時強制兩者之分野與接軌的疑惑;就概念而言,認為基本指令的缺席、直接強制的錯置、行政處分的夾帶等均屬值得商榷的問題,並闡述令其供述之禁止的真意。為求清楚及醒目,將延伸程序與縮短程序之要件繪製成簡圖,最後於文末(陸)以三則法院裁判印證主文(貳至伍)之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