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本件判決之參加人)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發展需要,報請內政部(本件之被告機關)核准徵收八百五十二筆土地(面積共一二四•六一公頃)及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共計有一千零三十九人),內政部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函准苗栗縣政府區段徵收,苗栗縣政府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告徵收。其中甲、乙、丙……等二十餘之所有權人對內政部之核准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後,再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行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判決維持原行政院訴願決定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九五三號判決廢棄臺中高行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判決,發回臺中高行後,該受發回法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三日作成一○一年訴更一字第四七號判決,撤銷內政部前揭核准部分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區段徵收處分,並確認部分土地改良物之徵收處分違法,即近日甚受國人矚目及討論之大埔農地徵收案。
本件判決雖涉及甚多行政法及土地法理爭點,但為討論聚焦起見,僅擬對下列六大問題進行簡要評析。又雖然內政部及苗栗縣政府均放棄上訴,但部分土地及改良物所有權人,因要求原地重建,業經提起三審上訴,故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於此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