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參加人(苗栗縣政府)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下稱「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發展需要,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被告(內政部)以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八○七二四二六三號函核准徵收苗栗縣竹南鎮大埔段中大埔小段七十八之一地號及頭份鎮信義段一地號等八百五十二筆土地,面積一百二十四•六一公頃,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參加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府地權字第○九八○○六五三三一五號公告,同日並以府地權字第○九八○○六五○一八號函知各所有權人。原告為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相關土地權利人,對於內政部前引核准徵收函不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向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本訴願案輾轉移送行政院審理,嗣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對於內政部前引核准徵收之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行政院訴願決定以及苗栗縣政府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之公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針對駁回「請求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及內政部原處分」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一○一年度判字第九五三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該院遂作出本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