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間的關係,在概念上可以用「公共的」和「私人的」加以區分,只要涉及公共事務者,均可列入「公共的」領域,而無法主張隱私權的保障。因此,以與公共事務的關聯性做為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界限,應是最簡單明確的。至於判例中所採用的「新聞價值」和「公衆人物」二項標準,其背後仍以與公共事務關聯性為判斷依據,而且在理論上又欠缺明確的界定,所以不具有充分之說服力。雖然二者在司法實務和新聞實務上被廣泛採用,但本文認為,實務上的應用仍欠缺深入的探討。在理論上,如果一項概念其功能足以應用,即不應衍生其他相似但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本文認為與公共事務的關聯性標準已足以在新聞自由和隱私權中充任界限,則毋需再增加「新聞價值」和「公衆人物」的概念。而「正當的公共關切」可謂是公共事務的關聯性的另一種陳述方式,因此,將其視為與後者相同的概念加以適用,應具有相同的功能。故可保留成為新聞自由與隱私權間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