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二十年中國親屬法現代化之初,「採用男女平等原則」即被列為立法特點。到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在台灣依本土社會之變遷情狀作全面檢討時,「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已被列為修正重點之一。此次民法親屬編的三階段修法又重申同一原則。然而所謂「男女平等」,在歷經七十餘載的蛻變之後,由外來的洋化思想發展到本土的社會共識,從禁止法律規範上的性別歧視,到授權法律維護性別弱勢者的權益,前後所涵攝的法制原則實已大不相同。筆者以為,「男女平等原則」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的具體意涵,應由法制史進行了解,以洞悉該原則在立法內涵上的演變,並有助於探求在其背後所隱藏的價值理念。因此本文首先觀察男女平等原則在歷次民法親屬編立法修法中的意義,其次參考此次修法的主要立法資料,針對上述四個原則對照整理修正條文之內涵與立法理由,藉此論述我國婚姻法究竟預期建立什麼樣「男女平等」的財產制度,並試圖評析新法所維護的「男女平等」婚姻財產秩序。文末僅就筆者所思、所惑、所得、所感,與讀者分享並期待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