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一個關鍵概念在於什麼是「自白」。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並沒有針對什麼是自白作出明白而清楚的定義,但在學者的見解下,自白指的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其又可分為廣義自白與狹義自白等兩種概念。所謂狹義的自白,指的是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事實」的陳述,而廣義的自白則除了包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不利於己之事實」所為的供述外,還包括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一部」所為之供述。按照學者一般性的見解,我國法上的自白係指「廣義的自白」,因此,任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原則上都可以被稱之為自白。自白因此為一種「供述證據」,當刑事訴訟所追訴的犯罪行為人在審判或偵查程序中作出了言詞的供述,我們在證據法上應該如何處理,即是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