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秉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強化證據保全程序立法目的,在司法院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增加保護被聲請人利益及營業秘密的配套下,提高專利民事證據保全聲請的核准率,至少改善目前駁回率近九成之不正常狀態。此外,法院在裁定證據保全聲請時不應考慮非法定因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應增加對法定要素之說明。最後,縱使強化證據保全的規定能夠發揮作用,對於智慧財產權人的權利實現而言,仍然還有不足,德國授與權利人廣泛資訊實體請求權,較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完善,而且比較符合智慧財產權之性質,非常值得參考引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