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中央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影響中央立法機關,將原劃歸為自治事項較為妥適者,透過立法解釋為「委辦」。因而導致中央擁有支配地方的能力。在此情形下,地方不受干預的自主核心遭致極大壓縮,亦使食用油等食品安全事項,管制不彰,弊端叢生。是以,中央之實際作為當有所調整,應以「跨部會整合與協調」作為其最主要職責。至於相關具體執行之立法權限,則可賦予地方為之,使得地方與中央有共同協力的權限。而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未有規範之事項,地方應有透過自治法規之方式,積極立法與執行。至於,食管法已規定之事項,亦應允許地方有委辦規則之立法補充權,始能因地制宜地落實食安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