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的私權,法律上有民法舊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新法等三個不同時期生效的法源,最高法院裁判基本上認為權利的處分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有的將新法的規定視為舊法的法理而適用之。在舊法時期如無配合新法的條文或其法理的配套設計,僅以「法理」一詞,仍不足使新法適用於舊權利。關於區分所有權處分一體化原則,其適用的前提,乃是區分所有人的專有部分,在法律上已有其「所屬的應有部分」,關於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分管契約,本條例生效施行以後,其內容可能和規約發生衝突,如何轉化及簡化此等法律關係及法律適用,在解釋論及立法論上均值得予以探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