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在探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與建商有關條文背後所隱藏之實像。其中,第五六條第三項有關專有部分面積測繪登記之規定,給建商有「灌虛坪」之機會,讓建商得將屋簷、雨遮等虛增為專有部分面積,出售予購屋消費者;第五八條第二項有關專用權設定之規定,容許建商得將法定停車空間等共用部分出售予購屋消費者後,卻不必交付,而保留其使用權,另行出售,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設定專用權;第三二條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及決議方法之規定,可使建商藉此將其預售契約之附件──規約草約,護航成為規約。上開規定,均與維護居住正義,保護購屋消費者之理念有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