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自八十五年制定完成,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至今已迄四年餘,而本法制定之最重要目的即在於以強制投保之方式提供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一最基本之保障。本法制定之過程雖然艱辛,惟藉著本法得以順利之制定及施行,筆者希冀我國人民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重要性有較為深刻之體認,以對生命無價之人性尊嚴有更高之對待,然適用本法之前提,在於所發生之「事故」係屬本法第十二條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而在基於本法第一條所示使受害人得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之立法原則下,汽車交通事故之範圍應如何界定,因汽車動態及靜態所生之事故是否均屬之,以及本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是否妥當等問題,對於本法得否實踐前揭立法目的實有重大之關係。從而本文以下即就前揭問題作一簡略之說明,俾利讀者對本法之適用有一正確之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