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行政輔助人,乃是受行政機關委託,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私人,性質上其僅係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代表行政機關,亦不屬於公務員法上之公務員,例如,義勇警察或義勇消防隊員。由於行政輔助人不具獨立之地位,其並非以自己之責任執行行政任務,故其行為應屬於行政機關行為之一部分,並非獨立之行政行為,換言之,其輔助行為之法律效果並非歸屬於輔助人,而是歸屬於被輔助之行政機關。行政輔助人之地位得因私人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間之委任、承攬、僱傭、租賃等關係而成立,得為無償,亦可為有償。此項關係屬於行政內部之關係,其內容則係協助行政任務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