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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主義為開啟刑事訴訟程序之原理原則。彈劾具「告發」意思,因而有人將彈劾原則(主義)直譯為「告發原則」或「控訴原則」。在意義上,彈劾主義係指對於犯罪的審判必須要有追訴行為,方能對其進行審判。亦即需要接受來自法院以外之告發或追訴(不論係來自個人或機關)以後,才能加以審判。設若未經過一般合法之追訴時,法院基本上不得開始審判,此亦即所謂的「不告不理之原則」,法院係處於被動的地位。與彈劾主義相對者,即為糾問主義。糾問主義下,法院本身兼具兩者之工作,亦即一為自己追訴犯罪,二為自己審判。所以,沒有經過其他機關或個人之追訴,法院亦可對該案件進行審判。亦即法院以本身的職權,基於公權力的發動而加以審判。兩主義截然不同之點在於,一個係由自己(法院)主動追訴犯罪自己審判(糾問主義),另一者則是須等待他人發動追訴,亦即須有舉發或起訴之行為以後,才能加以審判,法院乃基於被動的角色審理案件(彈劾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