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地全球治理是指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等在內的多元主體,根據各種極地治理規則並通過各種機制對極地利用、保護和改善等行為進行規範和管理的統稱。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參與全球極地治理的法治構建,既是參與極地全球治理的必要前提,也是參與極地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我國在參與極地全球治理過程中,既受到極地全球治理國際規則不統一、不完善等普遍性問題的制約,也受到根據西方國家價值偏好設置的規則阻礙和極地國家管轄權的限制;同時,還存在極地國內立法缺失、參與極地全球治理的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等特殊性問題。因此,在國際層面,我國應當通過推進完善現有極地全球治理的規則體系,宣導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理念的規則之治,以多元方式參與推動極地區域治理等途徑,全面提升參與極地全球治理的能力;在國內層面,應當以法治思維引領參與極地全球治理國家規劃,依法確立並完善極地管理機構,統分結合推進極地國內立法,增強我國參與極地全球治理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