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司法程式予以實現,但實務中補充責任的實現程式存在諸多困境,比如訴訟形態不統一、判決書主文內容不規範以及補充責任承擔條件的判斷程式缺失等。上述問題的根源在於實體法規範的模糊不定和程式規則供給的嚴重不足,故有必要從實體法創設補充責任的價值功能出發,在解釋論視角下建構符合補充責任本質屬性的系統化程式實現機制:在責任確定階段,涉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應被界定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書主文應體現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承擔的順序性,為擴大訴訟制度的紛爭解決功能,可在訴訟中為追償權的實現保留空間;在責任實現階段,應為直接責任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這一補充責任承擔條件在不同階段配置適當的判斷程式,並應使補充責任人于擔責時享有充分的權利救濟。此外,要確保補充責任程式實現機制建構的科學化,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實體法應形成關於補充責任的統一規則,厘清補充責任與其他共同責任類型的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