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對因區域利益外溢造成的利益減損和發展貧困,主要採用財政轉移支付等縱向調控手段給予直接扶持與救助,忽略互有損益關係的區域間的橫向利益補償問題。區際利益補償權以特殊功能區的行為外部性為邏輯起點,以制度性剝奪導致區域利益外溢為直接原因,以受損區與受益區明確的損益關係為基本前提,不僅賦予權利主體明確的支配力,在法律上排除了補償義務的選擇性,也為補償行為指明了方向,能從根本上解決受益區與受損區之間補償的不確定性問題。從權利生成與價值視角探尋區際利益補償權的正當性基礎,並明晰其關係範疇和基本構造,是利益受損區從法權上獲得發展權保障,實現區域利益合理歸屬所亟需的理論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