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33個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樣本案例的實證分析表明,司法審查廣度的整體性、司法審查深度的一攬式和司法審查厚度的可接受性,共同構成了爭議解決實質性與表層性的區分標準。人民法院經由依法裁判和多元協調化解方式的結合,並輔以其他審判機制的靈活運用,實現了行政審判由敷衍性司法向回應性司法的轉向。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具有訴訟基本功能、司法能力表徵和訴訟行為形態的三重屬性,其真正實現有賴構建科學的行政審判績效考評體系、提煉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具體規則、健全行政案件繁簡分流的機制設計、區分適用宣告性判決和引領性判決、規範三類協調化解方式的梯度適用。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的理念踐行和規範構造,有助於把我國行政審判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司法社會治理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