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個別訴訟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難以對經營者形成足夠的威懾力,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提起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的必要性客觀存在。即使將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公益性職責”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職權”勉強解釋為立法者賦予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以形式性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以該請求權為基礎的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也只是受害消費者享有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機關為消費者協會、檢察機關另行創設實質性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注定與特定受害消費者存在密切聯繫,無法從根本上破解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及其發放難題。因而,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對行政處罰與刑事罰金僅構成補充,在完善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的同時,應當強化懲罰性賠償消費公益訴訟與其他消費者權益保護手段之間的協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