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對申請執行期限作了重大改革:名稱由“申請執行期限”修改為“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1年或6個月統一加長為2年且可以中止和中斷。雖然從時效理論和實踐效果觀察,該項改革屬重大進步,但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執行時效期間應在堅持時效身份的前提下獨特化:為保障判決的確定性和安定性,平衡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緩解執行難困境,提升時效規則體系化,執行時效期間應顯著長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建議堅持“訴訟時效統一化”思路,在民法典總則編對“判決確認之請求權”規定10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即使暫時維持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的“二元並立”立法體例,《民事訴訟法》也應將執行時效期間加長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