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憲法規定國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基本義務,而財產權的行使應同時有益於公共福祉,據此,個人所得稅法建制側重於設定納稅義務的成立要件和確定程序。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是在所得分項基礎上經由法律創設的,分為稅款繳納的主給付義務和納稅申報的從給付義務,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類稅制下,納稅義務主要由負有扣繳義務的支付所得者代為履行,取得所得者則負有根本性的納稅義務,充分體現稅收稽征效率。綜合所得範疇的引入,使得核心課稅要素由所得這一徵稅客體轉向納稅人,更能實現量能課稅原則。納稅人有依照法律納稅的權利和義務,由此,重構納稅義務如下:其一,橫向的並行結構,包括綜合課征和分類課征等模式下的納稅義務,後者可能包含稅收負擔從輕權;其二,縱向的遞進結構,包括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等階段中的納稅義務,可能包含補稅義務或申請退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