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形式謙抑性與實質謙抑性的有機統一、立法謙抑性與司法謙抑性的動態均衡所決定,前置法備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備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這既非象徵性刑法在我國發韌的表徵,亦非積極刑法觀在中國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謙抑性為內核的傳統刑法觀之精義所在。由此決定,刑法謙抑性在我國刑法現代化進程中的實現之路,在於刑事立法擴張與刑事司法限縮的並行不悖和張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設的犯罪化擴張和刑罰強度減弱的結構化調整為主線,後者則應致力於以下兩條進路的展開:一是前置法定性與刑事法定量相統一的刑法適用解釋對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認定限縮;二是前置法優先處理原則與刑事法優先處理例外相結合的刑事案件辦理模式的倡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