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對象和性質是社區矯正制度中的兩個基礎問題。當今學界有關這兩個基礎問題的爭議呈現的幾近陷入僵局和死結狀態,是因為他們或者僅在各自範疇內進行獨立地研究,或者沒有理清研究的邏輯順序造成的。社區矯正對象和性質具有互構關係,應從對象入手進行整體的系統研究。當今社區矯正在對象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所依附的法律相關規定不盡合理,對象僅限制在四類罪犯上,對於從理論和現實角度出發可以納入矯正對象的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及附條件不起訴人未予規定。因此,應以發展的眼光和從刑事一體化角度出發,將其性質定位為更具有開放性的非監禁性的刑事處遇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