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確定判決後的非常救濟程序在制度上與我國同樣,有非常上訴及再審,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適用的問題,再審是針對事實認定的問題。同時,非常救濟大部分亦與我國相同是透過聲請再審,其聲請理由大部分也是新證據。實務上再審開始裁定的比例很低,這一點也與我國雷同。雖然程序上相似,我國已於2014年及2019年兩次修法,相當程度改善了刑訴法再審編程序空泛的問題,雖然在實務上有怎麼樣的正面效果尚須檢討,但應給予程序保障明文化正面評價。相對於我國,日本刑訴法再審編除戰後新刑訴法成立時廢除不利益再審外無其他改革,造成程序上權利保障空泛的問題。且實務上也沒有補充條文權利保障空泛的作為,致使日本再審制度時常被比喻為「開かずの扉」(開不了的大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