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有罪確定後,刑事訴訟法設有非常救濟管道,透過再審、非常上訴爭取救濟。而有冤與否涉及事實之認定,因此,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21條的「再審」便成為喊冤者尋求平反最重要的管道。刑事訴訟法於1928年立法後,至2014年以前,歷經35次修法,多次改革均未曾修正再審編,而以往因有錯誤判例、同儕壓力、案件負荷與司法尊嚴等原因,再審聲請面對四堵高牆,難以突破。1然而,201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修正,放寬再審門檻,單條修正,以立法方式嘗試瓦解這四堵高牆,2019年,立法院再次啟動修法,增訂再審聲請權人的閱卷權、律師權、聽審權與聲請調查權,讓再審聲請的程序權保障更趨完整,彌補2015年修法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