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債權而怠於行使時,債權人可依民法第二四二條規定,代位債權人對第三人起訴,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給付。又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如互有債權,且達於抵銷之適狀,並無不能抵銷之情形,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經執行法院扣押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第一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不可向第三人收取、處分該債權,第三人亦不可向債務人清償,此時債權人可否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起訴請求向債務人給付?第三人可否向債務人抵銷,即有疑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