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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八三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第一項)。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廣告、刋物、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第二項)」。惟究竟應如何判斷其是否屬於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所製物品,特別是如果專利權人使用該技術製造產品,而該產品除具備專利範圍內之所有要件之外,尚具有其他特徵,或者反之,該產品僅具備專利範圍內之部分要件,則其是否仍然屬於專利物品?這些都是判斷是否構成違法標示之核心問題,有待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