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之透明化,我國前於2011年10月,分別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下稱不動產條例)第24條之1、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下稱平權條例)第47條明定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等登記之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規定,各該規定並有「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之明文;又2015年6月並於所得稅法增訂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規定;嗣於2019年7月,平權條例修正第47條及第81條之2等規定,排除了不動產條例及地政士法有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下稱實價登錄)相關規定之適用,惟平權條例第47條第5項仍維持上開實價課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