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我國原住民族地區受到自然環境以及法規之限制,土地發展限制較多,產業發展受限,青年就業機會不足,加上公共服務水準不佳,導致人口外流、產業沒落。不僅如此,文化傳承困難、傳統生態知識流失、傳統社會組織與規範的弱化,原住民族與國家的互不信任也在此過程中加劇(Colchester 2004, West andBrokington 2006;陳美惠、林穎楨譯,2017)。為解決上述問題,應根據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之特性,尋找土地多元發展的方式。臺灣原住民族地區土地多以廣大的森林為主,蘊含豐富的生態資源,並與當地之社會及經濟發展密不可分。然而,早期國家由上而下主導的傳統森林治理模式,時常造成政府與原住民族之間的衝突,也對原住民族地區的社會文化及生態環境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例如:以往政策限制私人進入國有林區採取森林主、副產物,族人無法依循祖先傳統生活方式採集狩獵,導致原住民與林區管理單位關係緊張。為了改善這些問題並保障原住民族權利,我國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加入了共管機制的設計,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如此一來,原住民族能夠與政府進行平等的溝通與參與,同時在其中建立族群發展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