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通過列明行為方式以及“騙取財物”的要件設定,將本罪的適用情形限定於詐騙型傳銷。傳銷之團隊計酬具有複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可根據人員層級關係和獎金計酬方式劃分類型。根據司法解釋性檔,應將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的真正的團隊計酬完全除罪。團隊計酬既不宜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不宜定非法經營罪。團隊計酬所產生的風險具有行政可控性,禁止團隊計酬行為是一種權宜的立法行為。可以通過在解釋中實現團隊計酬非罪化完成傳銷犯罪的適度司法限縮,並根據其詐騙本質完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