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階段尚不具備實行全面三審終審制的條件,但有必要通過有限三審制的試點改革,糾正對再審和提高受案標的額等改革措施的過度依賴,為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離以及許可上訴標準的構建等問題的解決積累經驗,為金字塔式的司法統一機制以及三審制提供制度鋪墊。政策形成型飛躍上訴有助於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親歷審判形成政策,克服現行法律統一與發展機制的不足,亦能避免對我國兩審終審制的根本衝擊,是有限三審制最合適的制度選擇。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需根據我國的司法現狀與改革目標量體裁衣。應當將試點範圍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區,以當事人合意作為啟動要件,以一審法院的前期審核為基礎,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系爭法律問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裁量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