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為保護債務人利益,禁止債權轉讓和維持債權同一性應相互銜接。受讓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在其他地點履行債務,但在金錢債權中存在一定例外,同時,債務人有權請求讓與人或受讓人負擔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履行費用。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所有實體和程式抗辯都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該抗辯的產生時點不受限制;即使受讓人不知道仲裁協定或者管轄協定的存在,該協定仍能約束受讓人。債務人基於其接到轉讓通知前的法律原因取得對讓與人的反對債權,且反對債權先於轉讓債權到期或與之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反對債權與轉讓債權基於同一合同或者同一交易產生的,債務人的抵銷權不受反對債權產生時間和履行期先後的限制。債務人對抗辯和抵銷的放棄或確認不存在能夠切斷這種延續性保護,但有疑義時應當作限制性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