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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1031 (43: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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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3 NO.20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起訖頁
11-3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1031 (43: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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