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註1,近期好幾件網路銷售訴願案,因為沒有進項發票扣抵,也沒有做稅籍登記,被查獲後直接按銷售額課5%營業稅,並且處罰一倍罰鍰。納稅人提起救濟後,也在訴願程序陸續被駁回。網路遊戲貨幣銷售通常銷售網路遊戲貨幣亦或虛擬寶物,均以個人或工作室的方式,大多未取得進項憑證,也未開立發票。因此往往被查獲後,補徵營業稅並處以一倍的罰鍰。以財政部107年8月10日台財法字第10713931110號訴願決定為例,納稅義務人銷售網路虛擬寶物的銷售額高達800萬餘元,未為稅籍登記且無開立進項憑證,被北區國稅局認定為「銷售勞務」,加以補稅並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