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報作業規定(一)營業人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資料,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申報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1.當期(月)進項或銷項或進、銷項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電磁紀錄媒體(該媒體應有防震、防水、防壓等防護措施)。2.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及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免附。3.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證明文件。但經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免附:(1)經海關出口。(2)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所開立之電子發票,經保稅區營業人以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