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七第三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主管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三、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係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案件,經調查結果為無應補稅款、應退稅款或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可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如下:(一)無應補稅款或應退稅款:核定結果為不補不退案件。(二)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每次核定結果之應補稅款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