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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831 (4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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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3 NO.16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收益,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主要差異在於基金註冊地之不同。境內基金係在國內發行並註冊之基金,出售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所得稅;境外基金係登記註冊於我國以外之地區,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處分境外基金的利得不屬於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範圍,仍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起訖頁
15-2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831 (43:1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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