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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案例分析查獲方法1.進項差異及虛列費用查核(含不實發票運用)(1)最高行政法院95,判,1872;最高行政法院94,判,705(虛列費用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始能據以對人民作成處分,亦即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違法事實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人民本無須證明自己無違法事實。又認定違法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行為人確有違法事實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相契合,始得採為認定違法事實之資料,若行政處分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