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專利侵權已經除罪化的時代裡,如何善用民事賠償制度於救濟專利權人的同時,並抑制侵權行為的發生,實為緊要之課題。然而,本案判決所突顯出的事實乃是,關乎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最為重要之「損害賠償」其法律性質為何,「故意、過失」等主觀要件是否為侵害成立認定之前提等重大問題,竟然遲至本案判決時,尚未在司法實務運作上形成共識。本文除針對本案及原審判決加以評析外,並對於二者判決所未觸及但卻是攸關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運作成效的過失推定之解釋論與立法論、不當得利制度與侵權行為間之互補關係以及損害額計算方式等課題,提示出作者個人淺見,就教於有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