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存在著職權性邏輯和協商性邏輯。這兩種不同邏輯各自支配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的不同領域,形成了一種職權性邏輯占主導的認罪認罰從寬模式。這種模式的形成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定性、功能以及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密切相關。這種模式存在著一些風險,如容易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混亂、審判機關的權力被不當限縮、檢察機關的權力不當擴張以及被追訴人訴訟地位的惡化等。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立足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式性制度定位,承認其合意性本質|重置職權性邏輯和協商性邏輯,祛除合意過程和合意結果形成中的職權性邏輯,限縮合意對外的形式和效力中的協商性邏輯,發揮審判機關的實質性審查作用|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權利化改造,將“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作為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綜合性改革的支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