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踐中,擴張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以限制綁架罪的適用較為普遍,對索債進行過度擴張解釋,背離了債的應有含義|索債目的事實上已經不是區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標準,而是一種藉口。將綁架罪等同於非法拘禁罪與勒索財物等不法目的的結合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基於勒索財物目的而拘禁、扣押人質的案件也未必都被認定為綁架罪。綁架罪的實質在於對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或威脅,將綁架罪的手段行為理解為對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或威脅符合罪刑相適應,目的的不法程度對認定綁架手段的不法性具有參考意義。基於索債之外的目的而拘禁、扣押他人,沒有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仍應構成非法拘禁罪。應合理地限制解釋綁架罪,及時調整罪刑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