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失權的要旨在於確立一種獨立於社會生活時間的訴訟時間,從而從時間維度化約事實調查的複雜性|證據失權的引入提升了民事訴訟程式的自治程度,有利於法律系統從社會系統中分出。但由於2001年的司法解釋過於嚴苛,且對當事人舉證權的保障不夠充分,證據失權在我國的運行並不順利。實證調查顯示,作為失權模式之替代的罰款模式亦被擱置,原因是罰款機制不適合逾期舉證的規制,在具體適用中無法形成激勵相容的局面。為了推進以集中審理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改革,促成我國民事訴訟程式的結構性變遷,應當重建證據失權制度。新時期的證據失權制度應遵循謙抑性原則,充分關注當事人程式保障,在“期間法定,適用裁量”的基礎上進行建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