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歐洲法院無權從事法官造法的活動嗎? 答案是否定的。歐洲法院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的Francovich案裏,創設了「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以此制度來制裁成員國(義大利政府)違反歐體法。可是,歐洲法院是否存有造法的權限去創設該制度,在德國的法學理論裏引發起激烈的爭論,迄今尚未歇止。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之如此地重要,因此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係為最具有討論價值的歐洲法教材。尤其,諸多贊成與反對歐洲法院有從事法官造法活動之正當性,其寶貴之意見提供法學方法多元面向的思考訓練,深富說理論證的參考價值,故吾人確信有撰寫此文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