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七條第一項訂有許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吊銷駕照處罰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之保障,工作權與職業自由之範圍是否一致?大法官相關解釋的態度如何?限制,甚至「剝奪」人民工作權之法律,即使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檢驗,有無違反基本權本質內容保障?本文提出「行政權剝奪禁止」之概念,反對行政機關擁有作成剝奪基本權效果行政處分之權限。釋字第五三一號解釋,及之前的第二八四號解釋,均持尚屬合憲之立場。惟後者的警告性解釋,立法者如長期不理會,是否仍有解釋該法律為違憲之空間,亦為本文附帶探討之重點。" |